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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三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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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借助发展东北地区的重工业,冯承乾提出,应该由‮府政‬进行全面规划,并且以时间年限为标准。

  由此,〖中〗国〖中〗央‮府政‬在一九二二年底,出台了第一个五年计划。

  从时间上看,〖中〗国的五年计划在布尔什维克俄国之前。因为到一九二四年,布尔什维克‮权政‬才基本上铲除了国內残余的⽩俄势力,要到一九二七年,布尔什维克‮权政‬才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。

  可以说,从这个时候开始,〖中〗国的经济与工业发展才算走上正轨。

  更重要的是,利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基础建设项目,〖中〗国已经出现了一个需求较为稳定的国內市场。由此产生的直接利益就是,众多民族企业不再需要盯着海外市场、以及来自‮府政‬与军队的订单,依靠基础建设所产生的庞大內需,就能稳步发展,甚至能够获得比出口更大的好处。

  间接好处就是,〖中〗国市场变得更有昅引力。

  别的不说,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,仅东北地区就要修建总长度为二千四百公里的两条铁路⼲线,而这两条铁路线的总投资超过三百亿华元,能够产生数十亿华元的利润,带动上百万个就业岗位。

  第一个五年规划出台之后,冯承乾把注意力转到了另外一件事情上。

  一九二三年初,在冯承乾的推动下,〖中〗国进行了第一次有限制的全民选举,并且按照临时宪法规定,在此基础上产生国民议会。在国民议会成立之后,将进行第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大选。

  在政治体制上,冯承乾选择了‮国美‬模式,而不是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模式。

  事实上,德意志第二帝国到一九二三年的时候,都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〖民〗主政治,议会只是一个象征的机构,由德皇任命的首相仅仅向德皇负责,而普鲁士‮府政‬主宰着德意志联邦,而在德意志联邦名下的议会,连监督机构都算不上,最多只能出台与提一些毫无意义的法案。

  说⽩了,在德意志第二帝国,德皇依然是至⾼无上的权威。

  虽然在大战结束之后,德皇也开始进行改⾰,但是受到来自帝国內部的阻力,特别是把持着帝国经济命脉的容克集团的反对,政治改⾰进行得并不顺利,连支持政治比⾰的贝特曼都在一九二零年被迫辞职。

  至于英国模式,本没就没有学的价值。

  原因很简单,英国不管是在人口数窭上、还是在国土面积上,最多只算得上是一个中等程度的‮家国‬,本无法与中美相比。

  从实际国情出发,能学的也就只能‮国美‬模式了。

  正是如此,临时宪法明确规定,国民议会实行上下两院制。上议院由各个省级行政区各选举产生两名议员,每界任期四年,每两年进行一次选举,更换半数议员。下议院由各个省的人口数量决定,每十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,以次调整各省的议员数量,每界任期两年,每两年进行一次选举。

  在权力分配上,下议员略⾼于上议院,即下议院与上议院都有权否决对方通过的法案,但是只有下议院有权力启动弹劾总统的程序,并且得在三分之二的议员投赞成票之后,才能弹劾总统。除此之外,下议员推选出来的议长,为‮家国‬第三号‮导领‬人,地位仅此于总统与副总统。

  从本上讲,国会为立法机构。

  在行政机构上,总统自然为首。

  最初的时候,冯承乾没有打算仿照‮国美‬,即通过直选的方式产生总统,而是打算采取英国模式,由国会推举产生总统。冯承乾这么想的原因很简单,即〖中〗国还没有进行全民直选的文化与思想基础,百分之九十九的国民甚至不知道选票是什么东西,也就不可能知道选举权的重要

  只是,在与参与临时宪法制定工作的民间代表商计之后,冯承乾认识到,他之前的观点太肤浅了。

  不可否认,在一九二零年代的〖中〗国,确实不具备直选的基础。

  问题是,谁能否认,在几十年之后,也不具备直选的基础?

  更何况,‮国美‬的政治体制形成的时候,照样有很多国民不知道选举为何物,甚至有很多‮国美‬人本就不参与选举。可是仅仅几十年之后,绝大部分‮国美‬人就认识到,选举权是公民手里最重要的权利。

  任何一套制度,在建立初期,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。

  关键就是,制度本⾝有没有自我完善的机制,会不会在发展之中,不断的修补自⾝存在的漏洞。

  显然,直选比间接选举有更強的生命力。

  说得简单一些,直选就是把权力给所有人,而间接选举。将不可避免的让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上。

  最终,冯承乾决定采用直选。

  只是,第一次全民大选没有定在一九二三年,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。

  原因很简单,一九二三年底,国民议会成立之后,百分之百的议员表示拥戴吴铁生与冯承乾组建〖中〗央‮府政‬,并且推举吴铁生为‮华中‬〖民〗主共和国总统,甚至还有多数议员提出应该由冯承乾担任总统。

  当然,冯承乾没有跟吴铁生争总统的位置,甚至没有成为副总统。

  只是,在国民议会议员的全力支持下,立即进行全民大选就变得没有意义了。也正是如此,才由吴铁生继续担任‮华中‬〖民〗主共和国总统,任期为五年,到一九二八年,在吴铁生的任期届満之前,再进行全民选举。

  随后,在正式出台的宪法中,对全民选举做了明确规定。

  说得简单一些,在总统选举中,参选人必须获得总选票的半数以上、以及在半数以上的省份中获得多数选票,才能当选。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达成,选举就将作废,并且再次进行大选。

  有选举,也就有政

  一九二四年“〖中〗国〖民〗主团结复兴”宣告成立。

  虽然冯承乾不想抛头露面,认为理应由吴铁生担任魁,但是吴铁生坚决不⼲,而且明确提出,既然是效仿‮国美‬的政治模式,而在‮国美‬,总统并不是魁,因此不能由他来担任魁。

  最终,冯承乾成为了“〖中〗国〖民〗主团结复兴”的首任魁。

  到此,构成一个‮家国‬政治体制的三大要素中,已有两个娄立并且完善。

  剩下的,就是司法权了。

  在这方面,冯承乾也是向‮国美‬学习,即成立最⾼法院与最⾼检察院。

  按照临时宪法、以及后来出台的正式宪法规定,最⾼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组成,其中一名大法官为最⾼法官,在处理司法问题上拥有三张决定票,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张决定票。七名法官的产生方法,主要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,只有最⾼法官需要获得总统的直接任命。

  这样设置,实际上是在国民议会与总统之间实现司法权的平衡。

  当然,七名大法官都是终生制,在获得最任命之后,不向任何人负责,有七名大法官组成的最⾼法官团,具有对除宪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规条款的司法解释权,即大法官团做出的司法解释就是最终解释。

  与最⾼法院对应的,则是最⾼检察院。

  在司法权力框架中,最⾼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最⾼司法机构,而且只有最⾼检察院有权对包括总统在內的〖中〗央‮员官‬、以及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提起公诉,而最⾼检查长则由下议院推举产生。

  司法制度方面,冯承乾坚定不二的选择了案例法,即欧美法系。

  当时,参与立宪的很多人都认为,最好采用条文法,即‮陆大‬法系,因为在他们看来,条文法在具体实施中具有作便利。只是,冯承乾并不这么认为,虽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洞,还会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,但是案例法具有自我完善功能,而条文法却是死板硬套,在作上有很大的灵活。要知道,在司法体系中,法律就是标尺,如果标尺都是可变的,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权威呢?

  当然,冯承乾也提到,早在明朝,〖中〗国就实施的是案例法,而不是条文法。

  从长远来看,案例法还能减轻司法体系的负担。原因很简单,每一个单独案例在经最⾼法院判决之后,其判决方式就将固定下来,成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判决标准,从而让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参照对象。

  更重要的是,案例法更能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。

  说得简单一些,不管什么人,如果犯了相同的罪,判决都是一样的,而条文法却会因为对司法理解的不同,导致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,也就使法律丧失了公平,不能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。

  一套严明的法律,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。

  说⽩了,〖民〗主政治体制下的法律,就是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,而不会受地位、财富与名声等因素影响。

  随着立法、行政与司法机构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,〖中〗国的续治体制基本上确定了下来。!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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