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料:六十二条太平刑律
太平刑律
太平天国的刑律,据辛酉十一年(一八六一年)在天京任职的罗孝全说,太平天国在这[一〕见大风九十二期简又文译裨治文通讯,载北华捷报一八五四年七月二十二曰第二○八号。刑律三十一年曾将刑律印出①,但还没有发现。今所见祇有十款天条、太平条规、太平刑律等。十款天条已载于上帝教志,太平条规已载于兵志。在这里,要专述太平刑律。太平刑律系反⾰命头子曾国藩报情机关采编所根据太平天国奏章內“增议太平刑律多条”又燕王秦曰网告示所列“应斩罪多款”并搜集太平天国文件“凡有关噤令者悉汇录之”而成,刊于贼情汇纂內,共六十二条,论为“规模大备”②,兹著录于后,以见太平刑律的规模。
一、凡营中每逢星、昴、房、虚四宿礼拜之曰,亦要三更起⾝洗面,虔
庆礼拜赞诵天父皇上帝恩德、不得怠慢。
一、凡扎营盘处所,必须详察地势,不得随意住扎,致妖魔拦入,有伤
一、凡兵士打仗杀妖之时,俱要虔诚跪求天父看顾,助阵杀妖。
一、凡营盘之內,俱要洁净打扫,不得任意运化作践,有污马路,以及
在无羞聇处润泉。
一、凡各衙各馆兄弟,在馆无事,除练习天情外,俱要磨洗刀锚,操练
武艺,以备临阵杀妖,不得偷安,妄食天父之禄。
一、凡营盘四围,俱要筑土城,挑濠沟,密钉竹签,以防妖魔鬼计。
一、凡各衙各馆兄弟,倘有口角争斗,以及持強斗架,俱是天父所深恶,
不问曲直,概斩不留。
一、凡军中兄弟,俱要遵条令,公正和傩,不准大呼小叫,俱要安静无
一、凡我们兄弟,行路不准強拉外小挑抬;即在外小屋內打馆,亦不准
一、凡军中兄弟,五十岁以下至十五岁以上,一闻圣角响,俱要装⾝赴
各管衙听令杀妖。
一、凡遇杀妖之时,头阵鼓角,即要吃饭。二阵鼓角,装⾝持械听令。
三阵鼓角,一齐踊跃杀妖,退后者斩。
一、凡杀妖之时,闻鼓则进,闻金则退,不得违误,违者斩。
一、凡我们兄弟,在乡村住扎,不得強带他人弟子做自家弟子,违者斩。
一、凡我们兄弟,俱要修好链正,不准吹洋烟,吃⻩烟,饮酒,虏掠,
*,犯者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各军兄弟,行俱要定大旗,各归各队,不得越次争先,耽延退后,
一、凡我们兄弟,俱要各归各衙,不准私自过馆,及在别馆寄宿等弊,
一、营中设有青、白、红、黑旗四面,如妖魔从东边来则摇青旗,从西
边来则摇白旗,从南边来则摇红旗,从北边来则摇黑旗。兵士认定旗之颜⾊,
即往何方杀妖。若妖魔从两路来,旗亦两面齐摇,兵士分头杀妖。派在左边
杀妖,不得到右边,派在右边杀妖,不得到左边,违者斩。
一、凡城中营中望楼,设红、黑旗二面,如妖魔从水路来则望楼上摇黑
旗,从旱路来则摇红旗,水旱两路俱有妖来,则红、黑二旗齐摇,各要努力
杀妖,退避者斩。
一、凡追杀妖魔,所遗金玉衣物,自然皆为我得,必须杀尽妖魔,将残
妖追出四、五十里外,方准收取妖物,解归圣库。自后杀妖之时,路旁金银
衣物,概不准低头捡拾,以及私取私蔵,违者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我们兄弟,如有被妖魔迷卽,反草通妖,自有天父下凡指出,即
治以点天灯、五马分尸之罪。
一、凡各衙兄弟,如有三更逃黑夜,被卡房捉拿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兄弟在衙坐静,俱要习链天情,不准坐卧喧嚣,胡言乱道,以及
唱琊歌、说琊话等情。
一、凡兄弟俱要熟读赞美天条,如过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天条书中各条,如有违犯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我们兄弟,俱要链得正正真真,不得脫衣露体,觉睡不准脫裳。
一、凡各衙牌尾兄弟,在馆俱要削竹钉,夜晚轮流支更,不得怠惰偷安。
一、凡军中兵士打仗升天,此是好事,不准哭泣,缘是人有志顶天,已
随天父到大天堂享万年之福,何用哭也。
一、凡军中兵士无故升天,亦是好事。所有升天之人,俱不准照凡情歪
例,私用棺木,以锦被绸绉包埋便是。
一、凡东王、北王、翼王及各王驾出,侯、丞相轿出,凡朝內军中大小
员官兵士如不回避,冒冲仪仗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东王驾出,如各官兵士回避不及,当跪于道旁,如敢对面行走者,
一、凡检点、指挥各官轿出,卑小之官兵士亦照路遇列王规矩,如不回
避,或不跪道旁者,斩道不留。
一、凡各尊官自外入,卑小官必须起⾝奉茶,不得怠慢。
一、凡朝会敬天父时,如有员官兵士喧嚣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接递紧要公文,如有迟误曰时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写办军务紧要公文,如有心错误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典圣库、圣粮及各典官,如有蔵匿盗卖等弊,即属反草变妖,即
治以点天灯之罪。
一、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,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,自有天父指出,定将
此人点天灯,其知情不告者,一概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私盗关凭,混出城卡,一经盘获,定斩不留。
一、凡假冒员官私打先锋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。
一、凡烧焚外小房屋者斩。
一、凡虏掠外小财特者斩。
一、凡犯第七天条,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,新兄弟斩首示众。
一、凡夫妻私犯天条者,男女皆斩。
一、凡強*奷经妇女喊冤,定即斩首示众,妇女释放。如系和奷,即属同
犯天条,男女皆斩。
一、凡奷老弟,如十三岁以上皆斩,十三岁以下,专斩行奷者,如系和
一、凡私蔵金银、剃刀、即是变妖,定斩不留。
一、凡剪发、剃胡、刮面,皆是不脫妖气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聚集饮酒,私议军事,巡查拿获,一概同斩。
一、凡吹洋烟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吃⻩烟者,初犯责打一百,枷一个礼拜,再犯责打一千,枷三个
礼拜,三犯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传令听讲道理,如各官有无故不到者,枷七个礼拜,责打一千,
再犯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各馆书士,如有编造歌谣及以凡情歪例编成诗文迷懞兄弟者,斩
一、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,必寻出起首喊叫之人斩首示众。
一、凡黑夜支更,如果贪睡,被旁人将鼓拿去交出告犯(发)者,责打
一千,再犯斩首示众。
一、凡挑濠沟,筑土城,一切军中事务,如有口出怨言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辱骂官长者,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有反草通妖之人,经天父指出,通馆通营皆斩首。
一、凡一切妖书,如有敢念诵教习者,一概皆斩。尔等静候删改镌刻颁
行之后,始准读习。
一、凡一切妖物、妖文书一概毁化,如有私留者,搜出者斩首不留。
一、凡琊歌、琊戏一概停止,如有聚人演戏者,全行斩首。
一、凡朝內、军中,如有兄弟博赌者斩首。